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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办事指南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07-2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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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二、申报对象

在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三、申报条件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四、申报材料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报节能登记表;    非必需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三千吨标煤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非必需

3.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非必需

五、法定程序 

1.申请:企业登录亳州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受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3.审查或转报: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科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报市经委领导审核。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三千吨已上的转报省经信委。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县区收集汇总不计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点

网上办理。

九、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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