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甘草、麻黄草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第二项 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各级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项: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 第二项 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第三项 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制定甘草和麻黄草收购活动管理规定。对取得收购许可证单位的收购活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制止违法收购活动。 |
现场检查 |
2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现场检查 |
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1.《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
现场检查 |
4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情况监督检查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第二十五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5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监督检查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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