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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9358026XN/202401-00014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2023年)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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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2023年)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1-26 11:24 信息来源: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2023年)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业务科室
1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第12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公布,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修订)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的《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第80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第14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备案或备案转报或者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不予备案或备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或备案转报申请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投资科
2 其他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 因我市无非煤矿山企业,没有管理对象,因此建议取消 安全科
3 其他权力 权责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